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3號再審原告 吳進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國字第51號確定之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