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任榮
陳祥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石麗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208號、第16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案經告訴人游輝發、董湘玲各對被告蔡任榮、陳祥鳳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迭定明文。
三、究諸告訴人游輝發、董湘玲分別告訴被告蔡任榮、陳祥鳳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觀以檢察官起訴書既認前開被告均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參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顯見該罪務須告訴乃論。茲據前開告訴人業已當庭盡皆表示撤回告訴,則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揆稽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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