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吳台聲 (即 吳沛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9GX0000000-0177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9GX0000000-01107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000000-0171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GX0000000-01188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GX0000000-0144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GX0000000-0173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156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6100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33010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8501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501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X-37977-8120001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6-NX-6237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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