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4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陳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