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陳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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