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訴人 孫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