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馮竹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所載「 謝文華 」應予更正為「馮竹睿」。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所載「謝文華」與主文所載「馮竹睿」不符,顯為「馮竹睿」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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