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冠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審酌相關情狀,再考量受刑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之定刑,就有期徒刑部分高達14年6月,顯屬過重,受刑人手邊蒐集之案例,乃有施用毒品及竊盜多次,經地方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者,嗣經抗告法院撤銷改定刑1年10月;及施用毒品多次,經地方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者,嗣經抗告法院撤銷改定刑4年6月;暨觸犯數毒品案件,經地方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者,嗣經抗告法院撤銷改定刑5年10月,不一而足。惠請考量受刑人所犯者乃與前例同為毒品等案件,且家中有未滿12歲之孩兒等節,撤銷原裁定,予以從輕定刑云云。
三、經查:㈠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亦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
確定,且其中編號1至3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5至7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10至13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循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㈢原審考量受刑人於填載「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之
際,已獲有書面之意見陳述機會;及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中,乃多為販賣毒品罪(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尚有施用毒品(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持有非制式手槍等類型,罪質不輕,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09年9月至111年9月,並考量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暨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定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罰金7萬元。本院審酌原審既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復未違背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未逾前述已定刑部分加計其他未曾定刑各罪之總合即有期徒刑16年8月);並已考量附表各罪罪質暨具體犯罪情節之異同、犯罪相隔時間等情,基於法律目的及秩序等考量而為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且縱原審定刑結果不如受刑人所預期,但原審既在附表編號5至7、10至13之先前定刑結果,受刑人各已受極大幅減刑情況下,猶再明顯輕減受刑人之刑達2年餘,則原審乃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本於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而要無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更乏無過重之違誤。抗告人執全然無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槍砲案件之迥不相當他案,及其子女尚屬稚齡等節,指摘原審定刑過重,請求再予從輕,要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就附表各罪所定之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復無過重之失而尚屬裁量權適法之行使,受刑人執首揭情詞指摘原裁定具定應執行刑過重之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鄭詠仁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珉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4日至同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0號111年10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0號111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0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9月15日至109年9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111年10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111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1號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捌月109年10月26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某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3號112年3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3號112年5月10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2號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確定。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捌月109年10月26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某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陸月109年12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藥事法有期徒刑肆月109年12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9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4號112年5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4號112年6月27日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7號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參月110年6月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112年7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112年8月22日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40號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確定。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參月110年6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10年6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年6、7月間某日至110年8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藥事法有期徒刑肆月110年8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41號15肇事逃逸有期徒刑柒月111年7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112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112年8月23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8號16交通過失傷害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7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9號17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112年8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112年8月30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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