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原告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雲漢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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