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02號
債權人 盧語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崑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李崑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李崑賢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