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林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通信 (原名: 潘椽和 )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潘通信(原名:潘椽和)已於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前之民國111年3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另相對人 蘇玟玲 (原名: 蘇欣怡 )並非上開假扣押裁定核准供擔保之受擔保利益人,從而,聲請人以非受擔保利益人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亦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