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74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 陳錫壽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陳錫壽(下稱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確定。然聲明人係主動向警方自首犯行,合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是該案量刑最重應不能超過2年6月、更不應併科罰金20萬元;且聲明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應從輕發落,為此聲明疑義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惟按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2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復因其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判決主文為「陳錫壽未經許可,寄藏手槍,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亦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存卷可考,是該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再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聲明人實非對於上開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而係針對該判決是否未依法減輕、免除其刑或量刑過重等節之判決理由提出質疑,揆諸上開判例意旨,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未合,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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