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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