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卷證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蘇寶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療法執行之聲明異議案件(110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交付卷證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付與聲明異議案卷宗,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具狀聲請檢閱該案卷宗及證物影本,固有聲請狀二份在卷;惟聲明異議案,業經本院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度執字第8823號撤銷准予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處分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該案因不得抗告而告確定,已非審判中案件;且聲請狀內僅陳明聲請檢閱卷證,並無陳明任何具體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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