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 王美萱 被上訴人 王明仁
王愛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民國111年1月7日前,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481,056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另定有明文。
(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四)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判決書、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本及存款明細(見本院第7、10-16、89-94及110-116頁),為分割標的之附表編號1-4、6-8土地之公告現值及編號5、9房屋之核定價額、編號10-16之存款及編號17之債權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其公告現值、核定價額、存款及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5,234,385元。
(二)而原告主張分割方法係按應繼分1/3之比例分配附表之遺產(見本院卷第199-200頁),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5,078,128元【計算式:105,234,385元×1/3≒35,078,1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1,056元。
(三)因上訴人王美萱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民國111年1月7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江佳蓉附表:
編號遺產名稱價值(新臺幣)1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22,714,125元2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12,650,686元3臺東市○○段000號土地14,519,734元4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6,882,000元5臺東市○○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號)599,400元6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18,309,748元7臺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3,978,390元8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5,618,160元9臺東市○○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號)605,600元10臺東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4,706元11臺灣企銀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549,417元12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1,488元13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00,000元14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00,000元15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00,000元16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77,598元17對於被告王美萱因出售臺東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等遺產而取得之不當得利債權13,333,333元合計105,234,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