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峻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維峻明知「 黃飛鴻 之英雄有夢」影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竟未經著作權人即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國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2時38分許,在其位在嘉義縣民雄鄉○○村○○○○0鄰0號之1住處,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IP位址:114.47.36.83)連線上網,並於瀏覽網站「plus28論壇」時,使用「 迅雷 (xunlei)軟體」下載上揭影音著作至個人電腦觀看欣賞,以此重製方式侵害飛行國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4年8月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104年度智簡字第23號卷第27頁參照),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