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安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21號原告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訴訟代理人 呂理穎
王儀玲 邱全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季智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