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楊絨 訴訟代理人 賴文亮 被告 賴高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莊惠真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