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債權人 藍文翎 債務人 王春森 債務人 藍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春森、藍彩鳳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零伍萬零 陸佰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㈠聲請人主張對債務人王春森、藍彩鳳之債權,請求之原因及
事實如附件,計柒佰陸拾肆萬肆仟 陸佰元 ,債務人二人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其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標的(A)、(B)、(C)所列債權,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釋明資料,雖有補正資料到院,但就其中(A)證1、19部分及(B)、(C)全部部分,於期限內均未提出資料釋明債權存在,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就前開部分請求對債務人王春森、藍彩鳳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扣除上開㈠所示請求標的(A)證1、19及
(B)、(C)部分之金額,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