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劉惠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
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劉惠綿於民國94年8月30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元,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㈢詎料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
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105,635元,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本案受償及請求明細,如後所附之受償明細表;因債務人係自民國96年4月7日起即違約未繳款,至本案利息請求日民國97年
3月25日已逾6個月,故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請求違約金之利率,即以利息請求日時起之利率2成計算。
㈣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