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良啟五金鐵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禾發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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