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且受刑人並未遭羈押或入監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l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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