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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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先信選任辯護人廖凰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先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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