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44號原告 呂侑蓁 被告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53號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其於同年7月15日前已收受裁定(見本院卷第17、19頁),然迄未補正,有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65頁),依上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另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屬另事,非本件處理範圍,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