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炎璁選任辯護人卓品介律師
陳依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炎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玖月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炎璁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111年6月7日訊問後,被告否認檢察官所起訴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及運輸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等罪嫌,惟被告所涉犯嫌有起訴書所附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所犯者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衡情規避罪責之可能性較高。而被告與 楊宗育 具有親戚關係,楊宗育常居海外,依卷內資料及通訊譯文觀之,被告復與臺灣境外人士有所聯繫,亦有潛逃境外之能力。況本件尚有多數共犯尚未到案,而有勾串共犯之虞。另本件有多次運輸之紀錄,顯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以羈押,亦無法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10款規定,於111年4月1日起羈押,111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檢察官意見後,認被告否認上開犯行,惟此部分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孝忠 指述在卷,並綜觀起訴書所載物、書證,可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所涉重罪之刑度甚高,認被告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另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被告復自陳與長年生活在國外之楊宗育為叔姪關係,有管道聯繫楊宗育,應認本件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顯有管道潛逃出境,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本院審酌本件犯罪情節及訴訟進行程度,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所受限制,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9月1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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