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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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 蔡鄭勛
蔡美慧
鄭秀鳳
蔡德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施拔臣 律師追加原告 陳秀銀 被告 陳朝
陳火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 施陳螺 訴訟代理人 施純忠 被告 黃陳英
陳進登 施錦河 施江杓 施錦波 陳轟文 陳彥旗 劉家慶 陳世儀
陳世豪
陳俊魁 陳㚵君住彰化縣○○鎮○○里00鄰○○路00
○0號 陳垂妦
陳宜欣 陳姈君
劉美玉 陳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①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同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號之建物是否仍存續?②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號建物,有關複丈成果圖編號A、A1、A2、A3、A4、B、B1、B2、C、D、E、F、
G、H等部分土地上建物,哪些部分是 陳天 送於日據時期興建留存至今?哪些部分是已改建?上開問題,尚未明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