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1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41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51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