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69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聲明中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惟支付命令聲請狀事實理由內之標的金額卻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元」,兩者金額並非一致。請以書面提出本案支付命令「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於本院。
二、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