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631號債權人甲○○
弄2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原因及事實(支票附表所載金額與請求之票款不一致)。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