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志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次按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令『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之請求計算僅至民國108年8月31日止,在此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7月起、分120期、年利率百分之4、每月10日以新臺幣31,751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償為止。然,債務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債務協商0.22)、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0.59)、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0.19),在此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間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暨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即25日前,向債權人進行信用卡消費借款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經查,相對人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共計信用卡消費簽帳新臺幣49,306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9,306元係自持卡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未獲清償。
四、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三十萬元:其中一次撥貸為新臺幣二十八萬元、透支額度為新臺幣兩萬元,透支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四萬元上限。一次撥貸及透支額度(循環動撥)均有固定利率,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債權人提供相對人之最初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不得超過債務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計算,在此合先敘明。
五、債務人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十八萬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42,58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債務人向債權人約定透支額度為新臺幣兩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四萬元,該額度經轉換後,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並滾入本金計算,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32,23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旭│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9306││月1日起│││││元│├──────┼──────┼───────┤││││及自民國95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張志旭│及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8.88%│││42583││10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張志旭│及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32231││10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旭│暨自民國95年│至民國108年8│按月給付新臺幣│││49306││10月10日起│月31日止│300元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張志旭│暨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583││1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志旭│暨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231││1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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