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洪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雨璇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萬460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17.5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438萬4605元),應徵裁判費4萬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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