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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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如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土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如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37號諭知無罪判決確定。惟該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內裝在無法鑑驗有無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為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經鑑定結果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5年10月20日內授警字第1050872851號函附卷可稽。則前開土造金屬槍管1支,既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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