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債權人 任慧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隆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商爰蓉 委任任慧中處理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宜之委任狀,並須有商爰蓉及任慧中之簽名或蓋章。另請更正商爰蓉為本件債權人(依台端民國105年4月22日陳報狀內容可知,系爭借款之真正權利人為商爰蓉,任慧中僅係受其委任處理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宜,故應以商爰蓉為本件債權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