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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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09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105年度偵字第2659號、105年度偵字第3307號、105年度偵字第3945號、105年度偵字第4762號、105年度偵字第4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明宗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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