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張 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
3月2日刊登皇家時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金蘭 │嘉義縣 東石 │105年2月10日│65,000元│FA0000000│受款人:張││││鄉農會││││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