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劉 李五妹 (即 劉學桶 之繼承人)
劉貞秀 (即劉學桶之繼承人) 劉珮瑩 (即劉學桶之繼承人) 劉奕民 (即劉學桶之繼承人)被告 林叢生 被告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林家城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被告 劉政春 即御成物流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李五妹、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為原告劉學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學桶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該訴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而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劉李五妹及子女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等
4人,有卷附之劉學桶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應由劉李五妹、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承受訴訟,惟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李五妹、劉貞秀、劉珮瑩、劉奕民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