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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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5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甲○○授權 陳永宗 代為辦理借款事宜之授權書,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5年7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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