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金
鏗年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王柏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1月1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年11月8日,惟該日適逢週六、日之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六││1│1000│││01│││││││├─┼───────────────┼───────────────┼────┼───┼────┼───┤│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四││1│1000│││02│││││││└─┴───────────────┴───────────────┴────┴───┴────┴───┘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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