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松山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6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589號(偵查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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