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洪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信哲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方信哲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