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鉦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鉦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鉦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時間等詳見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等情,有上開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犯罪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至103│103年5月15日、103年6│103年1月9日、103年4│││年6月16日(聲請書誤│月3日│月24日│││載為「103年6月10日至│││││103年6月13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84、7067、7362、│第5784、7067、7362、│第5784、7067、7362、│││8300、8587、8932、91│8300、8587、8932、91│8300、8587、8932、91│││88號│88號│8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共9罪)││││││├────────┼──────────┼──────────┼──────────┤││││││犯罪日期│103年3月25日│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15日(3次)│││││、102年11月20日(2次│││││)、102年11月21日(│││││2次)、102年11月27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5784、7067、7362、│字第440號│字第440號│││8300、8587、8932、91│││││88號│││├───┬────┼──────────┼──────────┼──────────┤││││││││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編號5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8月。│││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2│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2年│││罪)│││├────────┼──────────┼──────────┼──────────┤││││││犯罪日期│102年11月25日、103年│102年11月28日│103年8月7日│││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40號│字第440號│字第44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8月7日、103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40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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