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政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謝金鑾 即昶欣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鑾即昶欣企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調解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之2,000元,尚不足2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