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戌○○
辛○○B○○A○○癸○○C○○亥○○天○○黃○○巳○○卯○○戊○○G○○宙○○丙○○D○○赫仕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法定代理人寅○○原告辰○○
乙○○申○○丁○○酉○○丑○○宇○○甲○○地○○庚○○E○○F○○未○○子○○玄○○○己○○壬○○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81,893元(95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709,745元×53平方公尺×83910/1987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832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21,196元,尚不足新臺幣130,6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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