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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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張嘉顯 被告 李建綸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依合作協議書所為之請求,該協議書係以皇冠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及南投分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所列之原告或被告應以公司名義為之,若認係對被告本人生效力,至少原告應以公司名義提起之,請向本院提起更正訴之聲明及請求事項之書狀並附繕本乙份。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