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林素梅 被告 林朱山
葉燦輝 兼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