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莉雪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因肢體障礙問題,工作難覓,原陳報除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新台幣(下同)3,500元外,原於高雄市肢體障礙協會車口罩袖套,平均每月收入約3,676元,後陳報已離職改學習從事團購工作,平均收入2,660元,並提出估價單影本為證(債務人103年11月18日陳報狀),稱因自肢體障礙協會離職,伙食無人資助,費用提高,現每月生活費為5,000元(債務人104年3月19日陳報狀),嗣後又陳報改於閃電包子舖學習撖包子饅頭,日薪66元(債務人104年4月27日陳報狀),因收入過低,本院認宜以前所稱每月2,660工作收入認定為宜,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45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約
23,244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5000元
,遠低於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仍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45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聯邦商業銀行│219399│9.07%│13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83706│15.87%│23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5715│8.10%│117│├──────────┼──────┼─────┼──────┤│玉山商業銀行│266623│11.03%│16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76096│15.56%│22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1996│8.36%│121│├──────────┼──────┼─────┼──────┤│大眾商業銀行│281806│11.66%│16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31295│5.43%│79│├──────────┼──────┼─────┼──────┤│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360927│14.93%│217│├──────────┼──────┼─────┼──────┤│債權總額│2,417,503│每期金額│1,450│├──────────┼──────┼─────┼──────┤│清償成數│約4.3%│清償總額│104,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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