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陳烘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護委託人 陳坤業 之權益,因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09號事件(下稱上開事件)之兩造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8號案件中對於上開事件該庭結果認知不一致,且該庭言詞筆錄內容非逐字稿,為此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6年11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已於10
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起訴,經上開事件之被告 陳群英 、 余如峰 、 陳世林 同意撤回,並經通知被告 陳水木 、 陳葉新妹 後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8年9月3日即上開事件終結後逾6個月,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上開聲請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