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程序,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然查,聲請人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然其於聲請狀自陳未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等情(見新北地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
134號卷第17頁),顯見聲請人未於聲請清算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是其既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先行債務協商,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