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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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