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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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虹伶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03號),提起抗告,於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虹伶(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定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各刑中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下,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5、編號6至15所示之罪,前經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8月、10月、1年確定,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2年6月。基此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15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各罪均係抗告人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領取提款卡或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欺之贓款,犯罪模式相仿,犯罪行為之時間亦屬密接,犯罪之同質性高,各罪間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予較高之減讓幅度等情,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以為當會計助理就是要幫人領錢、拼業績,之所以把帳戶交給主管是因為主管說要匯薪資,不知道帳戶會被拿去做詐騙集團,是碰到警察才覺醒,下次不敢再犯,其要請律師答辯,希望可以討回公道,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必須數裁判均已確定,該管檢察官始得就全部犯罪聲請管轄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有部分犯罪尚未確定,自不得與其他犯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內執行之受刑人或羈押之被告,倘仍以其監所外之住、居所等處所為送達者,難認已經合法送達。
四、經查: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
月1日,向原審法院聲請就抗告人所犯如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而原審法院於112年8月22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中編號6至15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雖經原審法院分別於112年5月26日、29日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及居所(臺北市○○區○○路00號),各由同居人及受僱人收領,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然抗告人自112年5月23日起即因另案入法務部○○○○○○○○○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前揭判決書之送達未囑託抗告人所在監所長官為之,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另原審法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聲字第3170號裁定,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1日所為112年執助造字第1491號執行之指揮予以撤銷,理由載敘前揭判決未囑託監所長官對抗告人為送達,應屬未合法送達,前揭判決尚未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是附表編號6至15所示之罪,於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原審法院裁定時,尚未確定,自不得與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依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屬違法。
㈡綜上,原審法院未查,逕依檢察官之聲請,誤為實體定執行
刑之裁定,於法有違。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之違誤,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6日下午6時38分許109年3月26日下午6時許109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918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91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48號109年度訴字第74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48號109年度訴字第74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1月4日112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20號(附表編號1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04號(附表編號3至5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7日16時59分許109年3月27日18時許110年7月28日下午3時5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76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276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2日112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31日112年3月31日112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04號(附表編號3至5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32號(附表編號6至15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初某日110年8月2日上午10時5分許1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32號(附表編號6至15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3日晚間7時11分許110年8月4日下午2時57分許110年8月4日下午2時3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32號(附表編號6至15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5日下午2時許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許110年8月5日下午3時3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32號(附表編號6至15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