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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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鄭百靜 被告 陳毅騫 原名 陳孝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孫惠琳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